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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刘巧君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梅区劳人仲案字〔2022〕243号),因无法与你单位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人刘巧君要求你:1、支付在职期间5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0000元;2、补缴5个月的社保。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6月30日上午9时在梅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联系电话:0753-2196732),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将作出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10日内,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0二二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