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守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因你单位法人无法联系,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兴人社监字〔2022〕第101号),责令你单位在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足额支付陈成龙等19人在广西守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2022年3月至2022年4月份工作期间的工资共105904.15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23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兴人社监字〔2022〕第101号
被处理人:广西守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
经营地址:兴宁市人民大道中139号兴宁欧尚购物中心一栋一层677-107号
法定代表人:张银军
2022年4月22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接到广西守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员工陈成龙等19人的投诉,反映广西守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拖欠其2022年3月至2022年4月份工作期间的工资共105904.15元。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被处理人广西守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没有按时足额支付员工陈成龙等19人2022年3月至2022年4月份的工资共105904.15元。我局于2022年5月6日向被处理人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要求被处理人限期到我局接受调查并配合处理,被处理人逾期未到;我局又于2022年6月7日对广西守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被处理人限期整改,但被处理人逾期未进行改正。
被处理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拟对被处理人作出行政处理,并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但被处理人在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公告》、《补充公告》、《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等书面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被处理人拖欠员工工资的劳动保障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责令被处理人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足额支付陈成龙等19人在2022年3月至2022年4月份工作期间的工资共105904.15元。被欠薪人员名单和金额如下:钟龙峰3331.1元、王秋萍2239.5元、谢佳苑6152.3元、黄冬婷5219元、黄茂香2800元、陈成龙4600元、袁春红6152.3元、何秋红6152.3元、廖小英6152.3元、刘超凡5073.84元、鲁丕旺11052.3元、罗秋萍3272.8元、刘雨华3072.8元、蓝志莲3000元、罗远斌4057.71元、袁秀兰7719元、梁嘉欣5918.9元、凌伟平4938元、邹奇峰15000元。
被处理人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