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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梅市府征〔2022〕47号

mz168 2022-12-10 9:4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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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梅市府征〔2022〕4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梅县区畲江镇公和村第十三股份经济合作社、公和村第十四股份经济合作社、公和村第十五股份经济合作社、公和村第十六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部分集体土地合计33.3481公顷,同时收回梅县区人民政府位于梅县区畲江镇公和村地段的0.3259公顷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信息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用于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梅县区畲江镇公和村。(四至范围详见梅州市梅县区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BP220601)


三、被征收(收回)地类及面积:梅县区畲江镇公和村第十三股份经济合作社、公和村第十四股份经济合作社、公和村第十五股份经济合作社、公和村第十六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32.8048公顷(耕地2.0874公顷、园地4.8805公顷、林地23.7448公顷、草地0.1461公顷、其他农用地1.9460公顷),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0.5433公顷。梅县区畲江镇地段的梅县区人民政府属下国有农用地0.3177公顷(耕地0.0022公顷、园地0.0274公顷、林地0.0786公顷、其他农用地0.2095公顷),建设用地0.0082公顷。上述土地合计33.6740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梅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梅市府征〔2022〕39号)公告的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执行。


五、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农民农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用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9)〔2022〕20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本公告期限自2022年12月8日起至2022年12月21日止(共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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