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华 县 人 民 政 府
征收土地公告
(梅州抽水蓄能电站二期)
华府征〔2022〕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梅州抽水蓄能电站二期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35号)(附件1),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龙村镇翻新村、黄狮村属下的部分集体土地合计21.2196公顷,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信息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
梅州抽水蓄能电站二期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四至范围
龙村镇翻新村、黄狮村(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附件2)。
三、被征收土地权属地类及面积
(一)龙村镇翻新村咀下经济合作社、新湖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0741公顷,其中林地0.0741公顷(涉及村民住宅0座)。
(二)龙村镇黄狮村厂下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0035公顷,其中林地0.0035公顷(涉及村民住宅0座);大圹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0168公顷,其中园地0.0003公顷、林地0.0165公顷(涉及村民住宅0座);东风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4.0145公顷,其中林地4.0141公顷、建设用地0.0004公顷(涉及村民住宅0座);东升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1.4181公顷,其中林地1.4177公顷、建设用地0.0004公顷(涉及村民住宅0座);红营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2.9796公顷,其中林地2.9791公顷、建设用地0.0005公顷(涉及村民住宅0座);龙狮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1.7457公顷,其中林地1.7457公顷(涉及村民住宅0座);寨新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10.9673公顷,其中旱地0.2510公顷、林地10.7110公顷、建设用地0.0053公顷(涉及村民住宅0座)。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式
按《五华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华府征〔2022〕9号)和《关于梅州抽水蓄能电站二期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调整方案》执行。
五、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
征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或被安置人员,农民农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如有异议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梅州抽水蓄能电站二期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35号)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本公告期限自2022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16日止(共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
22号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梅州抽水蓄能电站二期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2〕135号).pdf
22号附件2-4.pdf
五华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