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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兴宁市起航网络工作室)

mz168 2022-12-12 16: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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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理人:兴宁市起航网络工作室

  注册地址:兴宁市宁新街道振兴路20号商铺

  经营地址:兴宁市宁新街道振兴路20号商铺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因你单位法人无法按时领取,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兴人社监字〔2022〕第255号),责令你单位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足额支付钟温婷等9名员工在兴宁市起航网络工作室工作期间的工资共22500元。

  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示。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2月12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兴人社监字〔2022〕第255号

  被处理人:兴宁市起航网络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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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地址:兴宁市宁新街道振兴路2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何名

  2022年10月18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接到兴宁市起航网络工作室员工钟温婷等9人的投诉,反映该单位存在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被处理人没有按时足额支付钟温婷等9名员工在兴宁市起航网络工作室工作期间的工资共22500元。我局于2022年10月20日对兴宁市起航网络工作室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兴人社监字〔2022〕第255号),于2022年11月15日公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被处理人限期整改,但被处理人逾期未进行改正。

  被处理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拟对被处理人作出行政处理,并于2022年11月28日公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但被处理人在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调查笔录》、《劳动保  

  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等书面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被处理人拖欠工人工资的劳动保障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责令被处理人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天内足额支付钟温婷等9名员工在兴宁市起航网络工作室工作期间的工资共22500元。名单如下:钟温婷2400元、姚珧2250元、黄思霞3600元、黄健2250元、邱丽冬3600元、李彬2250元、李园园3000元、钟文华1950元、吴建霖1200元。

  被处理人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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