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乐(身份证号码:430181******5718):
本委受理申请人游文瑞诉被申请人义乌中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你(第三人)的劳动争议一案(梅区劳人仲案字[2022]648号),已审理终结。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梅区劳人仲案字〔2022〕64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三人汤乐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游文瑞支付工资人民币13582元。
二、被申请人义乌中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本裁决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单位有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