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丰府〔2023〕3 号
为了有效防止城市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县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时间及范围:2023年1月21日至2月5日;东至广梅汕铁路(含黄屋坝)、 西至汕梅高速公路、南至丰达路、北至汤坑镇段桥。在禁燃时间和禁燃范围内不得燃放烟 花爆竹。
二、汤坑镇、汤西镇、汤南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要加强宣传、巡查,做好群众解释工作。
三、县城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在合理范围内醒目位置设置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四、在禁燃区内承办各类喜庆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五、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法处理禁燃区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造成伤害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未成年人违反本通告的,责令其监护人进行教育、管理,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发现上述相关违法行为,及时 举报。举报电话:110。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丰顺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