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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2人因引发山火被查处

mz168 2023-3-16 17: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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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暖花开

正是春耕播种好时节

也是森林防火的关键时期

一点火星

一次疏忽

就可能引发山火


近日,兴宁公安连续查处2宗山林火情案件,2人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一:

3月4日,新圩镇双头村发生一起山林火灾。经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走访调查,发现该村村民彭某珍有重大嫌疑。3月6日,民警依法将彭某珍带回公安机关进行审查。经审讯,彭某珍供述了其因土地确权一事心生不满,于3月4日17时许点燃山脚下的杂草导致山林火灾的犯罪事实。经专业部门鉴定山火过火面积17.5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834.5元。


案件二:

3月7日,兴宁市公安局黄陂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黄陂镇樟坑村发生森林火灾。民警立即赶到现场,与相关部门与镇村干部合力将山火扑灭。同时会同森林警察大队迅速展开侦查,于3月8日抓获犯罪嫌疑人叶某松。经查,3月7日9时许,黄陂镇樟坑村村民叶某松在田地里清理杂草时,为贪图省时省力,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杂草,结果明火借风起势迅速向四周蔓延,造成山林火灾。经专业部门鉴定此次山火过火面积334.3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3611元。


警方提醒:

在野外焚烧杂草、秸秆、野外烧烤、焚香祭祀等行为极易发生火灾。日常生活中,一定要严格文明安全用火,避免因疏忽大意给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触碰法律红线,将受到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兴宁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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