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拟申报追认
陈采衡、黄桂清、袁伟东为烈士的公示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广东省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和《梅州市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等规定,经我市相关部门审核,认为陈采衡、黄桂清、袁伟东符合烈士申报条件,拟向省人民政府申报追认为烈士。现予公示如下:
一、陈采衡,男,生于1900年,兴宁市龙田镇人,生前任原国民革命军第83军156师934团二营少校营长。抗战爆发后,1937年10月,随所在部队奉命由广东开赴上海,参加淞沪会战,同年12月,退至南京郊区组织防御,在南京青龙山、龙王山一带至光华门阻击日军,后在突围中不幸阵亡。陈采衡在抗日战争中,在对敌人作战牺牲,其牺牲情节符合《民政部关于对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抗日战争中牺牲的国民党人和其他爱国人士追认为革命烈士的通知》(民优〔1983〕46号)规定的“对参加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抗日战争,确因对敌作战牺牲的国民党人和其他爱国人士,可以追认为革命烈士”情形。
二、黄桂清,男,兴宁市大坪镇双红村人,生于1962年8月,生前任大坪镇北片护林组组长。2014年2月3日上午,兴宁市大坪镇石里埂发生山火,为扑救山火、保护国家财产身负重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5时不幸因公殉职。其牺牲情节符合《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可以评定为烈士的条件。
三、袁伟东,男,生于1959年8月,兴宁市大坪镇小碰村人,生前为小碰村护林员兼大坪镇北片护林组长。2014年2月3日上午,兴宁市大坪镇石里埂发生山火,袁伟东同志为扑救山火、保护国家财产身负重伤,全身烧伤面积达85%,后送医院全力抢救无效,于2014年2月18日不幸因公殉职。其牺牲情节符合《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可以评定为烈士的条件。
公示时间从2023年3月28日至4月11日(10个工作日),在此期间,如有异议,请向梅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反映。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反映问题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反映问题材料上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姓名不能打印)。为保证异议处理客观、公平、公正,凡匿名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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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