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找人前来“顶包”,构成肇事逃逸,在肇事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顶包”人可能构成包庇罪。
2月12日20时许,刘某金驾驶粤M82***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留隍镇新铺村路段时碰撞到同方向前行的2名行人,造成该2名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其中1人经梅州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月17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刘某金为逃避法律责任,打电话叫刘某欣前来事故现场“顶包”。刘某欣来到事故现场后,先后拨110、保险公司前来处理。期间,伤者家属先来到事故现场,带着2名伤者前往留隍医院进行救治,后转院至梅州市人民医院救治。当留隍交警中队民警、保险公司到达现场后,刘某欣谎称是自己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配合民警、保险公司现场取证收集材料。
随着调查深入,迫于法律的威严, 3月2日,“顶包”人刘某欣到留隍交警中队自首,如实交代其顶替事实。此后,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金逃逸全责,对涉嫌肇事逃逸的犯罪嫌疑人刘某金采取刑事拘留,同日将该事故中发现的刘某欣包庇案移交刑侦大队,刘某欣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案件审理及后续工作仍在进行中。
警方提醒:
广大驾驶员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迅速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同时积极配合交警部门处理,做到不逃逸、不“顶包”,诚实履行一名驾驶员的根本义务。
(丰顺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