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一何姓男子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帮助非法走账,并配合取款近十万元。近日,经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兴宁市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2年8月的某天晚上,何某在吃宵夜期间,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范某,范某自称银行卡、微信和支付宝因赌博被冻结,想借何某银行卡收网络赌博款一万元左右,何某认为数额不大便欣然答应。为感谢何某,范某结算了当晚的宵夜费用约270元。次日,何某将自己名下的中国邮政银行卡交给了范某,并在范某的陪同下,先后到不同营业网点分三次取款97800元,剩余62.1元未取后被冻结。经查,何某出借的银行卡涉及电信诈骗案件12宗,金额共计17310元。
兴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明知是犯罪所得款,仍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取款,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何某有自首情节,归案后主动退出非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兴宁法院 刘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