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梅城某小区,有业主质疑业委会与物业公司“违规”将小区绿化区改造成停车场并进行收费,将二者诉至梅江法院。真实的情况是怎样呢?
据该小区业主彭先生反映,业委会与物业在未召开业主大会的情况下,就提出改造小区绿化区用于停车,并收取费用。此外,二者在小区公告栏张贴签名表,让业主签名表决的投票流程也存在违规,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彭先生向法院提出诉求,要求二者撤销已发布的绿化区改造、收取停车费的相关通知,并公布过往财务账单、资金使用情况等资料。
业委会与物业却给出了不一样的说法。据二者反映,小区内乱停乱放致路面绿化区遭到破坏,业委会与物业收到大量业主诉求后才决意整改,并非自作主张。相关职能单位也下达了整改文件,要求在15日内对小区绿化区恢复原状,绿化区修复迫在眉睫。同时,张贴倡议书、告知业主投票表决、公示投票结果的所有流程均合理合规。
经梅江法院法官了解,此前该小区开发商对车位只售不租,车位售价及临停费偏高,致业主车辆停放无序并损坏小区绿化区。业委会与物业决定修复绿化区并对停放车辆收取一定费用,以改善当前局面。
梅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本案中原、被告争执的小区路面绿化区及路面停车收费问题,属于需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业委会通过在小区公告栏、每栋楼公告栏及业主群发布的方式进行公布,制作表决表并在表上列明了需表决的事项内容,业主在该表上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符合业主人数众多,无法集中统一表决的客观实际,程序合法,依法应予支持。
对于业主的知情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顶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彭先生作为业主,依法享有查阅上述规定相关资料的权利。
最终,梅江法院判决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向彭先生提供资金筹集、使用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会议记录等资料,并驳回了彭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业主委员会未履行提供2017年至2019年期间会议记录的任务,彭先生遂向梅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发出搜查令,仍未找到相关会议记录,遂依法作出裁决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罚款2000元。
(梅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