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水养鱼”执行为企纾困解难
——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某实业公司系兴宁某小区房地产开发商,将小区部分房屋交由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2022年11月,建筑工程公司因工程款问题将实业公司诉至法院,并申请查封其名下186套房屋及20间商铺。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实业公司应于2022年12月前付清工程款9956.38万元及利息。2023年1月,建筑工程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结果
兴宁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经实地调查发现案涉房地产地理位置较好、有发展潜力,遂联合政府部门协调化解。2023年3月,成功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实业公司每月将案涉房地产项目销售回款的20%用于清偿工程欠款。当天,案涉房屋及商铺全部解封。
典型意义
不竭泽而渔,不杀鸡取卵。人民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通过“放水养鱼”等执行方式,找准权利人和义务人的平衡点,在有力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企业的不利影响,护航经济社会发展。
(梅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