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华新街的管理,维护华新街道公共秩序和市容卫生,提升我镇文明形象,营造整洁、舒适、有序、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华新街范围内(东至环城街,西至沿江二路)一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搭建伸缩雨篷、遮阳伞等。
二、华新街所有门店必须进店经营(以门为界),严禁将商品摆放在店外展示、加工、销售。
三、华新街一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主次干道、人行道、便道等公共区域占道经营、乱摆乱放,更不得“圈地占位”出租公共资源为个人谋利。
四、华新街每逢传统圩日(农历日期尾数三、六、九)上午5时至中午12时允许在划定的区域内摆摊售卖自产自销的农产品、手工品、农创产品。(摆摊过程需严格遵守规定,不得搭建遮阳伞,不得超出区域、时间段摆卖)
五、本通告自发布五天内请华新街经营业主、流动摊主、居民户主动配合,对逾期未自行整改(清理)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镇政府相关执法部门根据《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华新街管理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0753-4841603)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华县华城镇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