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登记离婚都会签署离婚协议,对子女的抚养、夫妻的共同财产和债务协商一致。可如果离婚协议出现“错误”,法院是否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呢?梅江法院近期审结的一宗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就和离婚协议中的一个字有关。
阿维和小夏(二人均为化名)于2020年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阿维名下共同银行贷款和向亲戚借款共117000元由小夏承担。三年后,阿维却以小夏不承认离婚时约定的债务承担为由,将小夏告到法院,要求小夏偿还这笔款项。
小夏一听傻眼,直言签署离婚协议后当天,就发现打印店工作人员将内容打错。原本商定好由男方承担的债务变成了“男方名下共同银行贷款和向亲戚借款共117000元由女方承担。”小夏发现错误后当即致电阿维,要求补充和修改协议,阿维却以“我不会计较的”等理由推脱,直至三年后两人对簿公堂。
梅江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主审法官认为,离婚协议中虽注明该笔债务由女方承担,但从小夏提交的聊天内容、录音等证据看,阿维知道并认可该条款打印错误;离婚协议中对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债务是分开列明的,如全部由小夏承担,则无需分开列明;且离婚协议的原始文档内容也显示“男方名下贷款及向亲戚借款由男方承担”。
由于小夏提交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阿维提交证据的证明力,梅江法院依法驳回了阿维的全部诉讼请求。阿维不服判决上诉至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梅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至此,这段荒诞的离婚协议乌龙案也落下了帷幕。
(梅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