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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未提前一月通知员工,一公司坐上被告席

mz168 2024-1-5 22:4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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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城的王女士入职上海某服饰公司已有7年,入职后一直在该公司的梅州分店从事销售工作并担任店长。2023年6月中旬,王女士在询问上级时得知,自己所在店约十天后将被撤店。公司念王女士业务能力不错,欲将其调整至另一岗位,但王女士并不想长期出差,婉拒了公司的好意。


王女士认为,公司撤店实为变相裁员,且未按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将此事告知,遂向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待通知金、6月工资共五万多元。经依法审理,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该公司向王女士支付四万八千多元补偿金的裁决结果。王女士不服,便向梅江法院提起了诉讼。该公司也同样不满此裁决,称领导并非想和王女士解除劳动关系,是王女士自己提出离职。几日后,该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依照法律规定,两起案件可合并审理。梅江法院负责审理该案的主审法官经多次联系,得知徐汇区法院的案件仍在诉前调解阶段,立案、移交案件的时间遥遥无期,这意味着如走正常程序,王女士等待的时间会非常漫长。


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主审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你们公司和王女士有签订劳动合同,法律和劳动合同上都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员工,显然,你们在这一点上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王女士维权也合法合理。”主审法官对该公司的员工代表释法明理。员工代表表示公司愿意支付一定赔偿金,但无法按王女士所要求的支付那么多。


眼看双方都不愿退让,主审法官不厌其烦地继续展开调解,对王女士说:“如果你们无法协商一致,调解不成,案件按正常程序,要等徐汇区法院的案子立案后才能移交过来合并审理,会等很长时间,你愿意等待吗?还是说两方各退一步,这样你能快些拿到应得的赔偿,只是会少一些。”


经过主审法官的多次沟通与协调,王女士同意适当降低赔偿数额,公司也表示会在半个月左右的时间将约定的赔偿金一次性支付给王女士。半个月后,该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王女士的赔偿款变成了“真金白银”。

(梅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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