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梅州市梅县区印象聚客酒家馆:
本委受理林玉玉、张清菊、李江林、钟志敏、刘于兰公民分别诉你单位支付工资劳动争议案(梅县劳人仲案字〔2023〕471、472、473、474、485号)。我委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梅县劳人仲案字〔2023〕471、472、473、474、485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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