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提要】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其需要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要根据其对于交通事故损害发生的过错对受害人进行相应的侵权赔偿。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关于被告林某青是否需要对黄某宇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基本案情】
黄某宇于2004年6月2日出生,与被告林某系同学关系,二原告系黄某宇的父母。2022年3月12日晚,被告林某擅自驾驶其家中的涉案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接黄某宇到平远县东石镇锡水村牛角塘篮球场打篮球。打完篮球后,黄某宇驾驶涉案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乘林某离开。当晚约22时45分许,黄某宇驾驶涉案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至1KM+750M平远县东石镇黄机塘向右急弯路段,往左驶出道路,碰撞路侧钢护栏后翻落至路坎下,造成黄某宇、林某受伤及涉案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黄某宇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22年3月13日死亡。
2022年4月26日,平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平公交认字[2022]第B0000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无责任。在规定的期限内,事故当事人及家属对事故责任认定均未提出异议。涉案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事故发生时的驾驶人为黄某宇,黄某宇驾驶涉案摩托车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摩托车所有人为被告林某青,该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亦未例行进行年检。
庭审中,二原告表示不追加被告林某的另一监护人为被告;被告表示对二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标准无异议。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于作出(2022)粤1426民初530号判决:
一、被告林某青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黄某快、黄某庆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黄某宇死亡的损失110884.1元。
二、驳回原告黄某快、黄某庆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由此可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其需要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要根据其对于交通事故损害发生的过错对受害人进行相应的侵权赔偿。就本案而言,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停在其视线范围之外后离开机动车但未保管好车钥匙,导致机动车被他人擅自驾驶的,那么机动车所有人显然对机动车的管理有所疏忽而存在过错,应当对受害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对话法官】
小编: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否一定要承担责任?
法官:不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由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需要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只有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存在一定过错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平远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