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会使用到的能源之一,给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但要注意的是燃气存在易燃、易爆、易中毒的特点,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国家对燃气经营具有严格的管理。近日,五华法院审理了一起三人合伙非法经营燃气的案件,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李某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李某文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
2018年7月开始,李某香利用其担任法人的梅州市甲运输公司非法经营瓶装燃气,雇佣魏某、李某文共同参与经营管理公司。其中,魏某担任公司安全员,李某文负责五华县某镇销售点及运输车辆年审、维修等工作。李某香、魏某、李某文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司机用车辆装载空燃气瓶分别到揭西县某气库、五华县某气库等地充气,然后在五华县多个乡镇经营瓶装燃气供应,或者为客户的空燃气瓶代充气获取运费。2018年8月至2022年7月,三人经营瓶装燃气金额合计6467362元。此外,魏某于2015年5月开始,利用其成立的梅州市乙运输公司,采用上述相同的方式经营瓶装燃气供应。2018年11月至2022年7月,魏某共充装瓶装燃气金额合计3443788元。
另查明,自2022年开始,三人已取得五华某气库的授权作为其在五华各乡镇的代充点,同年4月,魏某与李某文在五华县某镇共同经营五华某气库的销售门店,公开销售和代理该气库的瓶装燃气,该门店也已取得五华某气库的授权经营,即2022年初以后三人与五华某气库的购气金额不属于非法经营的数额,予以剔除。据此认定李某香、魏某、李某文非法经营瓶装燃气金额为1806903元,魏某非法经营瓶装燃气金额约为22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香、魏某、李某文在2018年至2022年初,在未加入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企业的情况下,以成立公司的形式雇佣他人在五华县城乡用车辆运输、沿途散卖或者开设门店的方式违规经营瓶装燃气供应,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李某香在利用梅州市甲运输公司违规经营瓶装燃气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魏某、李某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五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