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双减”政策,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维护广大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决定在梅江区范围内集中开展无证校外培训专项整治行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4年5月6日至2024年5月31日为集中整治期。集中整治期结束后,进入校外培训常态化治理阶段。
二、整治依据
整治工作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等。
三、整治范围
本通告所指无证校外培训机构,包括如下类型:一是未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擅自开展面向中小学生和3-6岁幼儿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文化艺术类、科技类、体育类培训)的各类校外培训机构;二是已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擅自开展办学活动的各类文化传播、教育咨询、教育科技、托管、托育、家政服务、体育文化等公司;三是已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及办学场所的校外培训机构。
四、处理措施
(一)广东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整改过渡期已于2023年11月30日结束。已提交审批材料,但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不得擅自招生,实施办学行为。如有擅自招生办学者,给予批评教育并叫停办学行为。
(二)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办学行为,撤除门店办学标识及校外培训广告,全额退还学员剩余课时学费。拒不停止办学的,将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举办者在实施无证培训行为的同时,如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移送有关职能部门严肃查处。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情形,但不符合“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将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举办者在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行为的同时,如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移送有关职能部门严肃查处。
请广大家长自觉抵制无证校外培训,谨慎选择资质合规的校外培训机构报读培训,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安全和退费纠纷,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监督电话:0753-2199923。
梅江区“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办公室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