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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曾某雄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案情曝光!

mz168 2024-5-19 11:5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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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工程建设领域黑恶犯罪典型案例。该批案例聚焦工程建设领域,涵盖拆迁、土方、建材供应等黑恶犯罪常见多发环节,既包括家族式黑社会性质组织,也包括非家族式黑社会性质组织。

此次发布的4件典型案例包括3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1起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分别为虞某荣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曾某雄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周甲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李某梅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案。其中梅州一件案例入选!


曾某雄等人组织、领导、参加

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关键词】


家族式黑社会性质组织  组织成员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曾某雄,男,56岁,广东省五华县某实业有限公司、五华县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五华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等远信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曾甲(曾某雄次子)、曾乙(曾某雄长子)、李某东(曾某雄外甥)等其他25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20世纪90年代,曾某雄及其家族成员开始涉足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建筑行业,参与当地一些工程项目建设。2003年,曾某雄为争夺五华县水寨镇工业园(系省级产业转移工业园,总规划面积20平方公里,落地企业近百家)工程项目,殴打工程老板廖某菓致其轻伤,迫使其放弃该项目。曾某雄因此事被判刑,但其在缓刑考验期间,为控制工业园工程,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2005年,为推进工业园的项目施工,曾某雄纠集曾乙等人持械殴打进行土地维权的周某茂、曾甲辉等村民,造成曾甲辉重伤、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该案中曾某雄方未受到任何处理,周某茂方因其他案件被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自此,曾某雄犯罪团伙在该工业园及周边地区取得强势地位并树立非法权威,以曾某雄为组织者、领导者,曾乙、曾某雄外甥李某东、包甲明、包乙明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此后该组织利用非法影响力继续在工业园区强揽工程牟利,不断发展壮大。曾某雄次子曾甲因犯抢夺罪被判刑,于2010年2月刑满释放后,协助曾某雄管理工程项目,依托其父亲曾某雄出资和前期形成的非法影响力,先后成立五华县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外挂商号某酒吧)等企业,并以该酒吧等为聚集地,纠集曾某祥、李某等18名有前科、吸毒劣迹的社会闲散人员,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


其间,曾某雄为攫取更大经济利益陆续成立五华县某实业有限公司、五华县某建设有限公司等18家远信系公司,均由其家族成员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该组织成员大多在某酒吧担任内保或者在远信系其他公司任职,接受组织的领导和管理。该组织利用其非法影响力以及暴力威胁手段承揽工业园的厂房建设、土石方、混凝土、爆破等工程牟取暴利,并将所获经济利益用于组织成员福利、娱乐、购买作案工具等以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冻结和扣押了涉案银行资金、保险理财产品等约1900万元,依法对116处不动产和166辆汽车、重型工程车等限制交易,对未结清工程款约1.79亿元进行截留。


该组织长期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欺压残害百姓,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等19起犯罪行为及大量违法活动,造成2人重伤、11人轻伤及多名群众受伤的严重后果;在多个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以暴力为依托,组织多名成员到施工现场站场造势,强行施工。


该组织通过实施前述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在工业园周边地区取得强势地位并树立非法威信,非法控制了工业园的大部分厂房建设、土石方、混凝土、爆破等工程,以致其他人在工业园做上述工程需要经过该组织同意或者跟该组织打招呼;对工业园及周边地区的群众形成心理威慑,致使众多违法犯罪活动的被害人及相关群众不敢举报、控告,对当地工程建设形成非法控制,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如2012年,被害人李某希、李甲明获得工业园内铺设燃气管道的工程后,惧于曾某雄等人的势力,特意登门拜访曾某雄征得同意后才敢开始施工,但刚施工即被曾甲逼迫,不得已将该工程让予曾甲。工业园内的公司如想使用其他公司供应的混凝土,须事先跟远信系公司打招呼征得曾某雄同意后方能入场,否则会受到恐吓、干扰。


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期间,为壮大产业、谋取更多利益,曾某雄、曾乙在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通过挖毁、填埋林地及混凝土硬底化、兴建建筑物等方式,逐步对涉案农用地进行开发建设,造成涉案农用地原有耕作层、山体排水系统被毁坏,原有种植条件和生态系统被严重破坏。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经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移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平远县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月30日向平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刑事被告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年10月27日,平远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犯罪,判处组织者、领导者曾某雄、曾甲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罚;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六年八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和相应财产刑;判决曾某雄、曾乙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1200余万元,承担鉴定评估费用,并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宣判后,曾某雄、曾甲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2023年4月23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指控和证明犯罪】


(一)依法认定家族式黑社会性质组织。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是否将曾某雄和曾甲、曾乙父子三人纳入同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处理。该父子三人早年分家,因曾某雄重婚等原因,父子感情存有隔阂;该组织所涉公司形式上相互独立,分别由三人各自经营,三人名下公司业务范围不同,各公司有独立的财务制度。通过审查分析其内在联系,检察机关认为应当纳入同一组织处理,理由如下:


一是有共同的家族利益。三人基于父子关系共同维护家族利益。曾某雄作为家族的核心,利用其社会影响力和经济实力为曾甲和曾乙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三人对外分工协作共同壮大家族势力。如在组织形成的标志性事件员瑾村聚众斗殴案中,曾某雄为推进土方工程,纠集儿子曾乙、外甥李某东、包乙明等持械与对方斗殴,由此曾某雄及其家族成员在工业园区建立起强势地位。此后,曾某雄为攫取更大经济利益成立的远信系公司,也多由其儿子曾乙、曾甲、外甥李某东、李乙明挂名或参加管理,其外甥包乙明也利用某系公司非法影响力经商,反映出其内部是以家族血亲关系维系共同利益。在曾甲、曾乙等人组织多名组织成员为组织利益或插手他人纠纷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均由曾某雄出面帮助解决善后、予以资金支持和协调关系,帮助曾甲等人逃避惩罚。


二是有共同的组织经济利益。曾甲、曾乙名下公司得以生存和发展,主要依靠曾某雄及组织的非法影响力。一方面,曾甲和曾乙名下公司的注册资金来源于曾某雄;另一方面,三人名下公司虽业务范围不同,却存在密切联系。曾某雄通过其社会关系和社会影响力承揽工程,垄断民用爆炸品,从而顺利垄断工业园区的土石方工程,而曾甲、曾乙名下公司也顺理成章地承揽了相关的厂房建设、混凝土供应业务,三人名下公司实现共同受益。如2017年五华县冠华城建设,原承建公司因施工受阻挠,业主只能找曾某雄处理,曾某雄顺利接手该工程,后主体工程、站场、混凝土等分别由曾某雄、曾甲、曾乙负责,父子三人在组织威力庇佑下共同获利。


三是有共同的暴力支持。曾甲的某酒吧豢养了一批内保,由曾甲领导和管理,他们除为了曾甲名下公司利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外,也为曾某雄、曾乙名下公司强揽工程、排除妨碍顺利施工等提供暴力支持。如曾某雄公司承包水寨镇黄狮新村安置区工程,为防止有人维权闹事,曾甲安排内保人员曾某源等人到场站场造势,保障工程顺利进行。2015年曾某雄控制的某爆破公司在碧桂园二期施工过程中遇到村民阻挠,曾乙、曾甲得知消息后召集多人在某酒吧商议,并于次日纠集上百人到施工现场殴打被害人李某芳等人,用铁锤等工具砸毁李某芳家大门,冲入住宅后肆意毁坏门窗,造成1人轻伤,2人轻微伤。


(二)严格甄别,依法认定涉案公司员工是否属于组织成员。本案的争议焦点二是,涉案公司员工能否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该案不少涉案人员受聘在远信系公司任职,领取的工资并不高,公司对其管理比较松散,这部分人员有的相互之间不认识,有的甚至不认识曾某雄、曾甲等组织者、领导者,仅或多或少地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是否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存在争议。检察机关根据涉案人员的主观认识、地位、作用和客观行为综合分析、区别处理。


一是对主观上知道该组织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重要内容,且多次参与组织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认定为组织成员。如本案被告人李某认为其协助曾甲管理某酒吧是正常经营行为,其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但在案证据证实,某酒吧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聚集地,也是该组织内保人员发放工资、娱乐、提供作案工具的场所,李某作为某酒吧经营管理者之一,对某酒吧员工的主要活动非常清楚,在管理员工过程中也起到主要作用;其明知曾甲多次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跟随曾甲参加与酒吧正常经营活动无关的违法犯罪活动,也明知事后该组织会出面兜底,故认定其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被告人曾某源、曾乙辉、李某阳等作为某系公司工作人员,虽领取的工资不高,但入职公司的时间较长,多次参加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较为重大的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


二是对参与组织行为次数少、情节轻微的,不应认定为组织成员。如公司员工李乙明系曾某雄外甥,但其只是某实业有限公司、某劳务有限公司显名股东之一,仅在2005年参加员瑾村聚众斗殴案,此后未参与该组织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故不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酒吧保安戴某强、戴某等人,虽然接受被告人李某管理,但仅参与了个别情节轻微的站场活动,领取正常的工资,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认定为个案共犯或者参加者,不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


(三)全面挽损,依法准确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案中,曾某雄、曾乙非法占用五华县水寨镇员瑾村鸡鸣山地块,并损毁地块总面积34万余平方米,损毁农用地面积32万余平方米,损毁程度属重度损毁类型,被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罚金。同时,针对生态环境受损未得到修复等情况,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诉请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77.45万元、截至2022年5月底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150.54万元,并从2022年6月1日起,以每年增加75.96万元为标准,赔偿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支付到位为止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将由被告违法行为造成的,启动生态修复工作前所必须经历的起诉、判决、执行等诉讼程序期间,纳入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持续计算时间。上述全部诉讼请求均获法院采纳支持。


【典型意义】


(一)围绕四个特征认定家族式黑社会性质组织。家族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不仅要看家族成员基于血缘关系形成的共同利益,更应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四个特征,综合分析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家族成员间的分工、联系与协作支持等方面情况,进而明确是否同属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家族成员之间以血缘、家族关系为纽带,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暴力行为和经济利益相互交织、相互交融,对外形成合一的组织影响力,应当认定为同一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依法区别处理涉黑组织开办公司中工作的人员。对在黑社会性质组织者、领导者所开办公司工作的人员,应结合其主观认识、地位、作用和客观行为综合分析、区别处理。在组织开办的公司中工作的人员,对组织的恶名、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和规约有一定认知,多次参加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较为重大的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对主要通过提供正常的劳务、投资等方式获取报酬,参与组织违法犯罪活动较少或者情节轻微的人员,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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