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长期停业
未经营公司营业执照的听证告知公告
兴市市监公告字〔2024〕5号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一批共15家公司(名单见附件)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已调查终结。因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无法联系,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听证告知文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经查,梅州市富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纳税申报至2022年11月并于该月注销,无社会保险基金参保记录;其余14家企业自2022年3月至今未进行纳税申报,无社会保险基金参保记录,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已不在其住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无法联系;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上述事实,主要有《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现场笔录》、《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兴市市监公告字〔2024〕2号)、兴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兴宁市税务局的《复函》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结合本案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拟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依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二)项、第十三条的规定,拟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执法大队 联系电话:0753-3385703
特此公告。
附件:拟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公司营业执照听证告知公告名单及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
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0日
附件:
拟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公司营业执照听证告知
公告名单及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