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华 县 人 民 政 府
征收土地预公告
(2024年度第十一批次)
华府征〔2024〕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需征收五华县安流镇蓝田村、半田村,水寨镇协和村、黄井村部分土地。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五华县安流镇蓝田村、半田村,水寨镇协和村、黄井村部分土地(详见五华县2024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目的
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收实施单位
拟征地所在镇人民政府。
四、自本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由拟征地所在镇人民政府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转告,并予以配合。
五、自本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建、抢种、抢装修,违者一律不予补偿。
六、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5月27日起至2024年6月7日止(共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18号附件(另附):五华县2024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pdf
五华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