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刁坊镇河塘岭等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兴市府〔2024〕3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成果,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刁坊镇河塘岭等村(以勘测定界图确定的四至范围为准,详见附件1)。
二、征收土地现状:拟征收刁坊镇河塘岭村池子屋股份经济合作社、河塘岭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贵峰村洋一、洋二股份经济合作社,新坪塘村成美一、成美二、上刘、下刘一、下刘三、下刘二、坜背股份经济合作社、新坪塘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周兴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径南镇东升村下坪第一、下坪第三、下坪第二、下坪第五、下坪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官亭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官亭村圩下第二、圩下第三、圩下第四、圩下第五、务坑第五、务坑第六、务坑第四、务坑第一、务坑第
三、务坑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黄坑村黄坑第二、黄坑第四、岭下第三、岭下第二、岭下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章峰村第三、第二、第五、第六股份经济合作社、章峰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坭陂镇禾头岭刘屋、禾头岭黄屋股份经济合作社,新岭村第二十四·二十五经济合作社;永和镇锦洞村大屋、虎一、虎二、江屋、新屋、新寨、石仔咀、老寨经济合作社、锦洞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长新村桐一、桐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属下集体土地共82.8375亩,其中农用地79.9365亩(水田19.7205亩,旱地0.8640亩,园地1.9110亩,林地46.7490亩,草地5.6385亩,其他农用地5.0535亩),建设用地2.9010亩;村民住宅34座。征地时按实际丈量确认的权属、面积、地类实施补偿。
三、征收目的:新建梅州至龙川铁路项目(兴宁段)新增用地。
四、征收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按《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梅市府〔2024〕1号)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地确认后,按有关规定补偿。
五、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留用地安置:按实际征地面积15%的比例折算成货币补偿或安排留用地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将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规定办理。
(三)社会保障安置:给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落实征地社会保障,具体将按省、梅州市的征地社会保障政策规定办理(详见附件2)。
六、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5月9日起至2024年6月7日止(共30日)。请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如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内向市自然资源局(地址:兴宁市人民大道秀塘围,联系电话:3238662)书面提交。
特此公告。
附件1:新建梅州至龙川铁路项目(兴宁段)新增用地勘测定界图(局部)1至15.pdf
附件2:关于新建梅州至龙川铁路项目(兴宁段)新增用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pdf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