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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资金超400万元 平远公安打掉一“网络水军”团伙

mz168 2024-6-1 19:3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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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水军”通常简称“水军”

又名“网络枪手”

他们活跃在社交网络平台中

伪装成普通网民或消费者

通过发布、回复和传播博文等

对正常用户产生影响


近日,平远县公安局成功破获一起“网络水军”非法经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人,涉案资金流水超过400万元。


今年5月,平远县公安局网监大队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线索,平远县辖区内有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刷人气”的方式,为有需求的直播间、平台用户提供虚假关注量、浏览量及点赞、评论等“网络水军”营销业务,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得知该线索后,平远县公安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展开工作,充分利用专业技术进行数据分析,一个以涂某某为首的“网络水军”团伙组织架构浮出水面。

经查,自2023年1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涂某某等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通过在各网络平台发布“文章推广、阅读点赞、增加粉丝数量”等内容的广告,拉拢有业务需求的顾客。该团伙利用微信、境外通联软件,通过购买USDT泰达币的方式在境内外投放平台充值积分进行下单刷量。短短几个月内,该团伙利用“虚拟商品”为社交平台提供流量推广,从中非法牟利超40万元。


在掌握大量犯罪事实和证据后,5月27日,平远公安迅速组织精干警力,一举打掉以涂某某为首的“网络水军”犯罪链条,缴获银行卡23张、电脑12台、手机10部。目前,涂某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平远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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