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容忍”从严惩处拐卖儿童犯罪——罗某拐卖儿童案
基本案情
1997年12月12日,罗某到刘某家,称要找其在监狱结识的何某,刘某称何某不在其住家,因当时正在下雨且已近天黑,刘某便让罗某留宿一晚。次日早上7时许,罗某看到刘某的孙子在卧室床上玩耍,便趁刘某不注意将小孩偷走。后罗某变更户籍及改换姓名以逃避侦查。2021年9月26日凌晨,罗某在浙江杭州被民警抓获。
裁判结果
兴宁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无视国家法律,以出卖为目的,趁人不备,偷盗婴幼儿,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遂依法以拐卖儿童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梅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拐卖儿童犯罪严重侵犯被拐卖儿童的人身权利,导致许多家庭骨肉分离,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罗某被抓获时距案发时间虽已超过二十年,但罗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后逃避侦查和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规定,罗某仍需为其恶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人民法院以实际行动切实维护未成年人人身权利,同时警醒社会大众充分认识拐卖儿童对被害家庭、社会稳定的严重破坏,引导全社会共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行为。
(梅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