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华 县 人 民 政 府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梅州五华220千伏双安输变电工程)
华府征〔2024〕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成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五华县安流镇洑溪村、半田村、福江村(详见附件1)。
二、征收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范围均不涉及村民住宅。拟征收土地范围土地现状为:
安流镇洑溪村会新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0786公顷,其中林地0.0786公顷;安流镇洑溪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0022公顷,其中林地0.0022公顷;安流镇半田村高裕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0373公顷,其中林地0.0373公顷;安流镇半田村红成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3.8572公顷,其中林地3.6597公顷,草地0.1975公顷;安流镇半田村罗新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0545公顷,其中林地0.0545公顷;安流镇半田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0147公顷,其中林地0.0147公顷;安流镇福江村红明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4034公顷,其中林地0.4034公顷。
三、征收目的
梅州五华220千伏双安输变电工程。
四、征收实施单位
安流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和地上房屋、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标准按《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梅市府〔2024〕1号)、《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华府办〔2024〕2号)和《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华府办〔2022〕5号)执行。
六、留用地安置方式
根据《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华府办〔2022〕5号),留用地安置原则上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进行补偿,具体项目可结合实际情况实施。留用地实地安置按征地面积的10%执行;折算货币安置按征地面积的15%执行,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为区片1(安流镇)1000元/平方米。
七、社会保障
按照五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梅州五华220千伏双安输变电工程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详见附件2)执行。
八、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6月24日起至2024年7月23日止(共30日)。请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安流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内向五华县自然资源局(地址:五华县水寨镇工业一路工业建设集团综合楼四楼,联系电话:0753—4189962)书面提交。
特此公告。
附件:1.梅州五华220千伏双安输变电工程勘测定界图.pdf
2:梅州五华220千伏双安输变电工程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pdf
五华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