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兴宁市纯萃分子果汁兴一广场店
地址:兴宁市人民大道中141号兴一广场北广场L1层c01号商铺
经调查,被告知人兴宁市纯萃分子果汁兴一广场店没有按时足额支付陈宇强等3人工作期间的工资共4762元,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知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第九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责令被告知人在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足额支付陈宇强2802元、王钰文1000元、孙慧能960元,总人数3人,总金额4762元。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兴宁市兴城迎宾大道1号 邮编:514500
联系人:罗监察员 饶监察员 电话:0753-3682331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