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宁市某饭店因使用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被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500元并没收非法财物。
根据公告内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过进行详述,兴宁市某饭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构成了使用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的违规行为。
对处罚结果详述,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对兴宁市某饭店进行了罚款。处罚内容为:1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型号ACS-30、出厂编号:003341,制造单位:永康市神特工贸有限公司)1台;2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