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
兴人社监字〔2024〕第091号
被告知人:兴宁市恒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兴宁市福兴街道梅子村凤阳10号-1
经调查,被告知人兴宁市恒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按时足额支付罗新文等2人工作期间的工资共11616元,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知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第九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责令被告知人在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足额支付罗新文10490元、朱明强1126元。总人数2人,总金额11616元。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兴宁市兴城迎宾大道1号 邮编:514500
联系人:罗监察员 饶监察员 电话:0753-3682331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8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第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份交被告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