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尚东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9日作出了(2024)粤1481刑初196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尚东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4年7月9日,兴宁市看守所以被告人陈尚东身患肝恶性肿瘤为由暂不收押并出具暂不收押通知书,被告人陈尚东亦遂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被告人陈尚东申请暂予监外执行进行立案审查。
如有异议,请在公示发布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本院刑庭提出。
联系电话:0753-3236286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