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正式施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的相关规定,将无证行医的处罚纳入了法律。今年4月,梅县区卫生监督所依法查处了一例隐匿于民居中的非法“黑诊所”,在看似普通的民房里面,暗藏着怎样的玄机?
走进房子的一楼大厅,映入眼帘的是混杂而略显凌乱的医疗环境。诊台与连排座椅占据了主要空间,中、西药柜紧紧地摆放在一起,一旁简陋的储藏室里则堆满了各种药材。穿过一道狭窄的走廊,便是更为隐蔽的治疗区域,有“配液室”、“输液架”、氧气瓶等。你能想象这样的一幅场景竟是在南口镇的一处民居内吗?
梅县区卫生监督管理所副所长 黄偲萍
我们接到群众来信投诉,举报我区某村村医某某标在家卖药打针等问题。接投诉后,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研究部署,组织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前往调查核实。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配液室”台上放有已使用的19支一次性注射器、20支棉签、2支玻璃安瓿,房内还放置一批未开启的一次性无菌注射器、医用棉签、维生素B12注射液等药品器械。
梅县区卫生监督管理所副所长 黄偲萍
经查:该场所位于当事人某某标住所,现场未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当事人仅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地点注册在该行政村卫生站。
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就可以在家给病人输液吗?执法人员介绍,《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是乡村医生在特定行政区域内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有效证明,但不意味着持证者可以在任何地点随意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则是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必要证件,未经许可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均属非法行医范畴。当事人某某标擅自将医疗服务延伸至家中,私自为周边居民提供诊疗服务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医疗市场秩序,更对就医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了潜在威胁。
梅县区卫生监督管理所副所长 黄偲萍
某某标在自己家中为患者进行诊疗活动,涉事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无证行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罚。
最终,梅县区卫生健康行政机关作出没收其涉案药品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梅县区卫生健康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提醒,非法行医者因缺乏必要的执业资格与条件,其经营的医疗场所常常伴随着卫生标准不达标的问题。加之可能存在不规范的操作和使用不合格的药品、器械,极大地增加了医疗风险。
梅县区卫生监督管理所副所长 黄偲萍
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医疗卫生工作管理秩序,而且会对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请广大居民务必到正规医疗机构就诊。如发现非法行医或涉嫌非法行医行为,可向属地卫生健康部门或12345热线投诉举报。
生命至上,无证不能行医。医疗安全无小事,尤其是在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乡村地区,每一份坚守都关乎着村民们的生命健康。这个案例,不仅是一次对违法行为的严肃处理,更是对全社会相关从业者的一次深刻警示。也再次提醒广大观众朋友,如遇身体不适,就医请认准正规医疗机构和有资质的医师。
(梅县台 以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