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御园鲜生活超市(经营者:谢德伟):
本委受理申请人何丽桃与你单位(被申请人)的劳动争议案件(梅区劳人仲案字〔2024〕373号),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梅区劳人仲案字〔2024〕37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梅州市梅江区御园鲜生活超市(经营者:谢德伟)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何丽桃2024年1月份工资人民币4500元、2月份工资人民币2250元;
二、被申请人梅州市梅江区御园鲜生活超市(经营者:谢德伟)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何丽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8100元。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单位有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