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子岩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邱炫蕾、潘钰清与被申请人广东子岩科技有限公司(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梅区劳人仲案字[2024]383-384号),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梅区劳人仲案字[2024]383-38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被申请人广东子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邱炫蕾支付工资合计人民币24648.47元。
被申请人广东子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潘钰清支付工资合计人民币22441.73元。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