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小区物业叫我们业主填一份意见征询票,大意是说,从2014年1月1号(现在都快2016年了),我们允许他们在小区内的公共地方进行一真投资管理(收入他们占30%,其它纳入物业服务资金。
请有关部门核查下:1.里面是写从2014年1月1号开始,现在快2016年了,请问,事后的委托书,有法律效力没?
2。里面提到收入用于支付公用设施的维修费用,那我们现在所交的管理费不是含概这些吗?那何需再另辟途径增加费用呢!那意思是不是双重收费????
3.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梅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一)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业
主自有产权或取得使用权的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公司根据所属地(梅江区、梅县)住建部门核定的住宅
物业服务类别在指导价范围内可上下浮动20%共同约定,并实行备案管理,
(一)一类:
电梯房0.8元/月•平方米;非电梯房0.5元/月•平方米。
按规定电梯房物业费最多是0.8元,再上浮20%,等于0.96元。请问,为什么梅江碧桂园电梯房收1.6元/月•平方,这个1.6元是怎么计算出来的,是什么部门批准,依据什么法规批准的?
希望相关查实该做法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如不符合应立即要求碧桂园停止该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