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蕉岭县林业局领导:
1,当初上赖村民小组过火林地是租赁给蕉岭县林业局的,后来,县林业局又再转租给威华公司,这其中是否存在着超低价(30年租期每亩仅5元)从上赖村民手中强租后,再高价转租给威华公司?
2,合同上写着由甲方林业局对火烧生态公益林进行更新改造,但林业局把林地转租给威华公司后,威华公司拿来种植速生桉叶林,改变了生态公益林用途为商品
林,这就导致2002年后,上赖生态公益林补偿款被全部取消(根据新铺镇府的信访回复),严重损害了上赖村民的利益.现上赖村民强烈要求林业局或威华公司
赔偿2002年后至今2015年的上赖生态公益林补偿款损失.
3,生态公益林改造为商品林,违反了当初签订租赁合同条款,上赖村民强烈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林地.
(附上次回复内容)
尊敬的网民:
您好!你反映“尖坑村上赖生态公益林补偿款问题”的信访件收悉,经调查了解,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省级生态公益林划分的要求,一个小班内不能存在既有商品林又有生态公益林的现象,你村民小组山林有一部分种植了速生桉,属于这一类情况,2002年调整为商品林后,就没有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款。
二、你村民小组山林确权面积是按照2011年7月27日签订的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协议确定的四至范围求算的面积,现场界定时你村民小组组长签名确认,不存在黑箱操作的情况。
三、至于林地开发的办理程序,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新铺镇人民政府
201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