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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房管局的一封信

民生168 2016-3-29 19:5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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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县政府、房管局:
      前期关于《关于梅县区沟湖路华景美都小区开发商违规销售架空花园下车位的申诉》,对于县房管局的回复不敢苟同,尤其是答复中的“建筑区划分,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房管局仅因开发商规划中该区域属空中花园,就判断该停车位开发商有权 处置,是武断的,还可能引发未来更多小区业主与开发商的冲突,新城泰富花园开发商、业主占用小区空地建私家车棚就是一个典型例子(该事件还在民生820, 梅州日报等媒体播报)。根据法律人士对《物权法》的理解及此类争端在各地的判决,(例如南京对于架空车位的相关判决、以及人民法院报登载 的:http://bbs.rednet.cn/thread-41355326-1-1.html)均有充分理由认定,车位属全体业主所有,理由有以下 几点。
一、该架空花园占用全体业主公摊土地(每户18平方米),应判归属全体业主。大部分的法院判决,都依据车位是否占用公摊面积为依据,而非参照“谁建设,谁 使用,谁收益”的人防设施的原则进行判决。即便是国家鼓励开发商建设的人防地下停车场(人防工事),都是开发商或物业享有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即可以出租 不可以销售(法院判决的依据通常认定土地权属仍属全体业主)。因此,在国家暂无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所有人防工事均未办理产权证,仅可通过短期出租使用权的 方式收回成本。而本小区且不是人防设施,更不可能以人防设施的方式去理解。
二、开发商对架空花园有投资,可享有短期使用权,但无产权。该架空花园不属人防设施,房管、国土也未予以办理产权证。但该架空花园既不属人防设施,更不应 该使用人防设施这个原则进行权属划分。开发商确实有投资成本建设该架空花园,或许短期出租收回一定成本无可厚非,但长期的权属,仍应该是全体业主,最终是 交还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代为管理,获取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相关的法院判决均提到这一点)。
三、房管局此做法有失公允,以维护开发商利益透支小区物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既然该架空花园车位无法办理产权证,那么就是国家在此方面也不予以支持。开发商确实有投资,通过短期出租等方式也无可厚非,但是均应该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在收回一定比例成本后,归属全体业主。
四、开发商偷换概念,“长租”换“销售”。相信房管局接过无数关于新县城此类投诉了,但是长期租用? 40年?长租40年,10万上下,这叫租吗?最终都 是开发商大捞一把就走,最终,本应有维持本小区和谐发展的公共停车位,成了某些人的私人财物了?最终购买了无产权车位的业主又没有产权又成了未来争端的导 火线。
五、和稀泥不可为。和谐社会,更应该公平公正地维护全体人民的利益,而非迁就个体而损害集体的利益。
六、“建筑区划内”的概念混淆,应该为建筑主体规划并销售给业主的产权区域,而非所有规划有建设的区域。如果按照答复中的理解,种树的地方、非城市道路的 公共道路,小区入口值班室?是否都应该是答复中所提建筑区?NO,而根据法院判决的依据,更多是根据是否列入公摊面积,若是公摊面积,则均有全体业主买单 了的土地,在该土地上建筑的任何设施,均是全体业主共有。反之,如果土地归开发商个人私有,那么均可以办理产权。例如小区入口的值班房,产权均属于全体业 主而非开发商。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是特殊时期的特殊办法(鼓励人防设施建设),但不代表法律法规的制定者对此没有清晰的考量。
七、若是“谁建设,谁所有”,那就更可笑了,富泰花园的,业主谁建的车棚,就是谁所有?谁在天台建花棚,就是谁所有?
啰嗦那么多,无非是想恳请贵局予以过问,并及时纠正开发商的违法行为。姑息纵容开发商的行为,必将损害大部分业主的利益,对未来的新城建设是十分不利的,应及早予以制止。
开发商李文华联系方式 13902781589
办公电话号码 2514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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