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
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民选择避孕措施和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的规定。
1.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避孕是实行计划生育的有效保障,本法第19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这就
是保障公民知情选择权的规定。公民可以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充分了解现有的各种避孕方法,结合自身情况,由自己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
施。目前,避孕措施包括使用避孕套、口服及注射用药物、外用杀精子药物、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避孕剂、输卵(精)管结扎术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在指导
公民选择避孕措施时,应当向育龄群众介绍常用的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症、禁忌症、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并
告知其健康检查的结果,指导公民选择适合于自身的避孕措施,保障公民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充分体现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以人为
本,尊重人权的指导思想,体现了群众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体现了计划生育工作者依靠群众、为群众服务的宗旨。
2.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长效避孕措施是一次使用后可维持长时间避孕效果的避孕方法,包括宫内节育器、长效口服避孕药、长效避孕针、皮下埋植避孕剂、输卵(精)管结扎术等。选
择长效避孕措施可以达到长期避孕或永久节育的目的,避免服药、使用避孕工具所带来的麻烦和副作用,对保证计划生育的效果和广大育龄群众的身心健康都有好
处。一些地方的计划生育法规关于节育措施的规定,一般采取强制性规定的表述方法,要求必须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这与我国签署的有关国际公约所作的承诺相
冲突,因此,本法将选择长效避孕措施作为倡导性义务,规定对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要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长效避孕措施可首选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
避孕剂;对已决定不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或因身体情况不宜再生育的夫妻也可选择输卵(精)管结扎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