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梅州市新金叶发展公司未经职工同意,强迫年满48周岁的职工内退,该行为及内退制度违反相关法律及国家政策(原因附后),现特向政府部门反映此问题,望有关部门给予答复或提供投诉、救济途径。
原因一: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安置富余职工规定》(国发(1993)111号令)中第九条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
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由此可知,国企职工内退,必须同时达到以下几个要件方可办理,缺一不可: 1、企业富余职工;2、法定的内退条件;3、职工本人
自愿;4、企业领导同意;5、劳动部门备案。
以上五点要件,梅州市新金叶发展公司有两点违反,首先公司不存在生产经营困难的问题,且同类岗位仍在招人,其次本人非自愿内退,且未经同意、协商,强制内退。
原因二:劳动权作为《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下,强制剥夺公民劳动权,梅州市新金叶发展公司违犯国家根本大法。
原因三:该公司内退制度涉及到劳动者的利益,但该制度并未按照民主程序制定,未经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未向全体职工公示,请求确认该制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