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怀着十分愤怒的心情,向您反映果树被毁,破坏生产经营的问题,对上述侵权行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的规定,发包方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以便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
具体事实如下:
我是大埔县大东镇岩东半岭村的村民:杨日惠(土地租赁人)、杨旺(股东合伙人)。2011年3月通过半岭村民小组会议:号召村民及家庭成员代表把村
里荒废多年的农田(因为2006年我村山体滑坡、地质灾害,农田无人耕种),我村原户主杨轮方(2009年已故)的女儿杨秋兰(母亲张双花20年前已经与
户主离婚且改嫁福建),将农田租赁给我们种植蜜柚,也签订了租赁合同,土地合同租赁期为30年,我方把30年租赁农田的租金一次性付给杨秋兰(有收款依
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以及年满18岁以上的家庭的成员具有合法性质,不论何种情况一律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家庭
成员兄弟或姐妹年满18岁以上代表签约租赁合同的为合法代表。家庭成员对土地租赁合同需提出复议的,需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天内,到当地相关部门提出复
议。
2015年12月张双花,在不听劝告,无视法律的情况下,把我们种植5年之久且合法种植的蜜柚果树用锄头挖掉(已挂果2年),当时我们为了和谐未
报警110(但有相关部门介入协调),选择了自己恢复种植回去,春节前后,我方多次与张双花电话沟通,上门拜访杨秋兰,也透过有关政府和相关人员对当事人
进行沟通,都无功而返。
2016年4月3日,张双花再次藐视法律,把我们种植回去的3棵5年树龄的蜜柚果树再次用锯子彻底据掉,天理难容,法律何在,我杨旺当时知道情况
以后立即报警110(警察和当地相关部门也尽力协调无果),张双花,在藐视法律,公然挑战法律底线的情况之下,故意砍掉我方依法依规、合法生产经营5年结
果的果树,如果用如此卑鄙的手段来破坏生产,我们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政府公信力何在?法律何在?
现恳求上级领导对我们依法依规、合法生产经营的果园得到支持与保护,保障我们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将违法者张双花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地作出应有的处罚,还我一个公平和正义。
特此诉求!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