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梅江区发改局对梅州市壹江南物业有限公司《关于壹江南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备案的复函》梅区发科函【2015】037号文要求:自发文 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一年后根据你公司(壹江南物业有限公司)的实际运营成本作相应调整。请你公司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请问:文中所要求壹江南物业有限公司在2016年3月9日后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实际上是怎样操作的?发改局对于收费公示工作的具体要求是什么?梅江区发改局对壹江南物业有限公司收费公示工作是如何监督落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