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
1.李运辉与黄秀芳于2009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2011年1月13日,沈小芬与李运辉达成买卖沙子墩305房意愿,当时约定价款伍万伍仟
元人民币,首付三万元,余款额二万五千元在2014年1月13日前付清。订约当天支付了三万元,余款经房主沈小芬一再催促后,陆续支付了八千元,仍欠一万
七千元。2013年,李运辉要付清余款,因与黄秀芳意见不合而未能依约支付,构成违约。
2.2015年12月10日,李运辉,黄秀芳因感情破裂离婚。
3.2016年1月2日李运辉与沈小芬重新签订购房合同,双方商定七万贰仟元成交,首付五万伍仟元,余款额一万七千月于2016年3月8日已付清,至此,该房屋买卖交易完成。
4.节外生枝的是2016年1月26日,黄秀芳之子梁云生以多给二万元给沈小芬为诱,骗取沈小芬信任签得了另一份买卖合同,合同到手后,就推说身
上没带钱,回家后立即给沈小芬打钱,而至今沈小芬分文未见,致使沈小芬深感受骗而上诉梅江区法院请求解除违约合同,因为诉讼内容未涉及李运辉续签的合同,
因此未当庭呈上该合同。
5.2016年3月21日,经梅江区法院审理,法庭提议买房人双方调解,梁云生代理人提出愿支付二万元给李运辉,房子由梁云生购买,李运辉慎重考虑,提出愿支付五万元给黄秀芳,房子由李运辉购买。
质疑:
1.李运辉,黄秀芳婚姻存续期间与沈小芬所签订的合同,是第一份即原始合同,梁云生作为诉讼代理人,在第一份合同生效期间,无权限与沈小芬再签合同。该合同应该认定为不合法的。
2.沈小芬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完全有权利在第一份合同买房的两个人(李运辉,黄秀芳)之间选择一个自己认为适当的人完成买卖房屋交易,正常履行合同。梁云生是局外之人,不得插手。
3.为了履行合同,李运辉在2016年1月2日已经向沈小芬交了伍万伍仟元,2016年3月8日又付清了余款一万七千元,总共七万二千元,完成了
买房交易,双方正常履行了合同,合理合法。而梁云生在此之后(2016年1月26日)强行骗取合同,且梁云生又是局外人,该合同应认定为非法,是无效的。
在此期间梁云生更多次纠结其他买房人前来看房意欲炒房牟利,想把其未完成交易合同的房子卖掉,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其真意并非买房自用。
4.李运辉,沈小芬已经完成买房交易,履行合同,则2011年1月13日签订的合同以及梁云生2016年1月26日签订的合同应随之自然失效。
5.梁云生为达到侵占房子牟利的龌龊目的,多次纠集社会不良人员对当事人李运辉进行恐吓,且实施打砸房屋等非法行为,派出所以房屋归属不明为由,梁云生是砸的自家物件,对梁云生的不法行为不予追究。
6.梁云生在未获得房屋产权却要转手他人且用多种卑劣之手段,对当地社会治安造成了恶劣影响,视法律于无物!
7.现在梁云生以自己有房屋使用权为由,再纠集社会不良人员入住305房,意欲再次对当事人李运辉进行恐吓和精神上的压力,李运辉到当地辖区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又以上述理由拒绝了对该事件的追溯与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