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信
本人于2013年10月于梅江碧桂园购买精装期洋房,房屋坐落梅江碧桂园天麓4街3栋2701号,合同上注明的交付日期为2015年12月31
日,但是由于碧桂园方面装修工艺质量差,导致房屋客厅水管漏水,墙面不平,地板拱翘等原因,我没有在合同注明的日期收楼而是要求碧桂园方面进行返修整改,
整改过程一直拖延至今,期间没有收到任何来自碧桂园的有关整改进度以及何时可以收楼的通知,近期本人前往办理收楼手续,碧桂园方面要求补交自2016年1
月1日起至今的物业管理费,否则不给收楼,本人认为逾期收房的原因在于碧桂园方面建筑装修工艺质量差导致,而非我本人原因,所以碧桂园无权要求我缴纳维修
整改期间的物业费。碧桂园现不交物业费不让收楼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我的正常入住,甚至耽误了我的婚期。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已竣
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建设部发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0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
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我认为碧桂园此要求明显是不合法的的,属于欺诈
消费者行为。本人与碧桂园方面多次交涉无果,故希望工商部门介入,与碧桂园方面进行交涉,免除我房屋整改维修期间的物业费,并按照购房合同中规定的出卖方
原因逾期交付须按逾期时间每日赔偿总房款万分之三给买受方。望工商部门重视,还我消费者一个公道!!
黄海波
梅江碧桂园天麓4街3栋2701业主
201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