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道路在2001被刘新昌叫了七八十人强行挖断,我家起诉到法院在2005年,梅州中级法院判决刘新昌无条件恢复我家道路通行,但刘新昌拒不履行法院判 决,我家多次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但兴宁法院执行庭并不执行上级法院判决,总是敷衍我一直到今十几年,让我一家在生活,工作及小孩上学造成诸多不便,我妈 还因借邻居路通行被邻居恶犬咬伤。难道我的权益就不受法律保护?我的判决书(2005梅中法民一终字77号)希望各位领导督促兴宁执行庭尽责任。使法律人 人平等,还法律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