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致重伤,侥幸心理终害己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日,罗某某在宵夜店喝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行驶至国道路时,撞上停在路旁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致使右眼球被摘除。交警部门认定,罗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检验,罗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1mg/100ml。
【处理结果】
经兴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罗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检察官提醒】
酒精麻痹人体机能,影响判断和操作能力等,醉酒驾车是极其危险的行为,随时都可能造成事故,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可挽回的人身伤害。拒绝酒驾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社会负责。
(兴宁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