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梅州市金鸿农林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共19家)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一案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梅县市监吊销罚告字〔2025〕63号)以公告的方式予以送达,受送达人详见附件名单,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梅县市监吊销罚告字〔2025〕63号)
梅州市梅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8日
写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