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捡了一下掉在副驾驶的手机,怎么就构成交通肇事罪了呢?”在行驶车辆的过程中,往往短短几秒钟的小动作与分神,一场事故就发生了。近日,平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件因“分心驾驶”引发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
从平远法院了解到,2024年10月29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在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车过程中,因俯身捡取掉落至副驾驶位置的手机,致车辆向左偏移,撞上同向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张某,致其当场死亡。经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平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其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往往是因为驾驶注意力不够集中造成的,任何一项降低驾驶专注度或让注意力从前方路面短暂转移的动作都属于“分心驾驶”。除了开车捡东西,开车打电话、饮食、嬉笑打闹等行为也属于分心驾驶。开车安全第一,广大司机朋友,开车途中切勿分心,如有紧急事宜确需处理,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择安全路段或区域停靠后再处理。
【交通肇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