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惨!大埔一摩托与大货车碰撞,一人死亡!

mz168 2019-4-3 23: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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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案例: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摩托车随意变道酿惨祸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1、当事人情况

刘某群,男,32岁,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源潭镇。

钟某云,男,65岁,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大埔县茶阳镇。 

2、车辆情况

粤MD###1重型自卸货车,机动车所有人:赖某东,车辆在***公司投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100万。

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机动车所有人:钟某云,车辆无保险。 

3、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大埔县湖寮镇环城大道中华广场路段,呈东西走向,东往湖寮镇下坜村方向,西往湖寮镇颂鑫大桥方向。道路北侧为河流,南侧为民居,路宽1400CM,双向四车道,有标志标线,中间有黄色实线,沥青路面,干燥,视线一般。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09月30日12时25分许,当事人刘某群持“A2”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MD###1重型自卸货车从大埔县三河镇朱德大桥桥头旁运载砂石往饶平县三饶镇上善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大埔县湖寮镇环城大道中华广场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钟某云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向左拐时发生碰撞,造成钟某云受伤送大埔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的分析:

当事人刘某群持“A2”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超载的粤MD###1重型自卸货车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当事人钟某云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未按照标志标线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另一原因。


四、道路交通事故过错、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认定:

当事人刘某群持“A2”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超载的粤MD###1重型自卸货车未保持安全车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有关“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的规定,第四十八条有关于“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过错之一。


当事人钟某云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没有按照标志标线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有关于“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第五十一条有关于“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规定,第八条有关于“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的规定,第三十八条有关于“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另一过错。


综上所述,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作出事故认定如下:刘某群和钟某云违法情节基本相当,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大埔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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