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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11·15交通事故:1死1伤!调查报告公布…

mz168 2025-5-8 12:4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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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梅州梅县汕昆高速公路

“11·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的批复


梅州市应急管理局:

  《梅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对梅州梅县汕昆高速公路“11·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请示》(梅市应急〔2025〕1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事故调查组提交的《梅州梅县汕昆高速公路“11·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原则同意《报告》对该事故原因、性质的认定,以及责任认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和防范整改措施的建议意见。

  三、请市交通运输局,梅县区交通运输局,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路达分公司按照《报告》,依法依规分别对相关企业、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以及内部人员处理,并将相关处理情况于2025年6月30日前函告市安委办。

  四、请梅江区、梅县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路达分公司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力措施,抓紧落实整改,将相关整改落实情况于2025年6月30日前报送市安委办。

  五、请梅江区、梅县区人民政府督促相关单位作出深刻检查,将相关情况于2025年6月30日前函告梅州市安委办(联系人:刘裕冬,联系电话:13763200031,传真:2298555,电子邮箱:mzyjgl@meizhou.gov.cn,邮寄地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梅塘东路93号,邮政编码:514071)。

  六、请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情况。

  附件:梅州梅县汕昆高速公路“11·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4日



附件

梅州梅县汕昆高速公路“11·15”一般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1月15日5时46分,梅州市汕昆高速畲江连接线(梅县区路段)畲江收费站外广场,一辆行进中的大货车追尾碰撞一辆违规停车的大货车,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相关领导分别作出批示,要求查明事故原因,对事故多发路段加强管控,针对岁末年初特点,认真研判交通安全风险变化,提早谋划部署防范工作。要加强路面巡查管控、施工组织调度及安全引导、警示提醒等工作,全力压事故、保平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4年12月3日,梅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梅州梅县汕昆高速公路“11·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罗映宏任组长,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路达分公司派员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验事故现场、技术鉴定、调查有关单位、查阅相关资料、问询相关人员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与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梅州梅县汕昆高速公路“11·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和机动车违停引发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车辆情况。

  1.粤MW358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M3361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车辆所有人:梅州市梅县区南口镇凯辉货物运输服务部,登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南口镇太和村围脚下1号,保险凭证号:PDZA202444190000784569,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品牌型号:解放牌CA4250PZ6K15T1E5A,车辆识别代号:LFWSRXSJ7KA016080,注册日期:2019年7月31日,核定载质量:40000kg,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7月,强制报废期止:2034年7月31日。经核查,该车近两年无违法行为,事发时无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车上安装有卫星定位系统装置,事发时设备正常运转。

  2.粤MK376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ME975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车辆所有人:梅州市平园贸易有限公司,登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明阳村莲塘坝8号,保险凭证号:AGUZ080CTP24B143268T,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品牌型号:大运牌CGC4250D6FCCD,车辆识别代号:LG6ZDBWH8MX009930,注册日期:2023年2月17日,核载2人,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2月,强制报废期止:2038年2月17日。经核查,该车近两年无违法行为,事发时无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车上安装有卫星定位系统装置,事发时设备正常运转。

  (二)涉事驾驶人情况。

  1.吴伟林。粤MW358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M3361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驾驶人,男,汉族,53岁,家住广东省梅县区桃尧镇珠玉村,驾驶证号:4414211971*******4,准驾车型:A2E,初次领证日期:1993年9月15日,有效日期:2021-9-15至长期。事发时驾驶证状态正常,无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

  2.邓建辉。粤MK376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ME975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驾驶人,男,汉族,40岁,家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凌风西路70号,驾驶证号:4414021984*******7,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2004年4月19日,有效日期:2022-4-19至2028-4-19。事发时驾驶证状态正常,无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

  (三)涉事企业相关情况。

  1.梅州市梅县区南口镇凯辉货物运输服务部。粤MW358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M3361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所属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403MACD4PBM0G,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23年3月21日,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余伟海,身份证号码:4414221969*******3,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南口镇太和村围脚下1号,登记机关:梅州市梅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2.梅州市平园贸易有限公司。粤MK376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ME975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所属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2MAC5RWTC03,注册资本:叁佰万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22年12月8日,法定代表人:潘苑平,身份证号码:4414021978*******4,住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明阳村莲塘坝8号,登记机关:梅州市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耐火材料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煤炭洗选,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四)事故道路情况。

  该事故点位于梅州方向梅县区路段高速公路畲江收费站出口的外广场,事故路段是汕昆高速畲江收费站出口连接线路段,该路段是平直两车道。事故点往后(即来车方向)距离畲江收费站出口环岛为162米,往前是畲江收费站出口连接线,距离地方道路连接线为66米。经现场排查:事故路段车辆粤MW358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M3361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停放在收费站外广场连接线右侧车道,路面无坑槽、无积水,整体视线良好。

  (五)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晴天。

  (六)事故车辆行驶轨迹和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1月15日5时46分,梅州市汕昆高速畲江连接线(梅县区路段)畲江收费站外广场,邓建辉驾驶粤MK376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ME975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从揭阳往梅州荷树园电厂,行驶至汕昆高速畬江收费站出口连接线时,与停在右侧车道由吴伟林(驾驶员已下车站在本车驾驶厢右侧)驾驶的粤MW358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M3361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吴伟林当场死亡、邓建辉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七)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死亡人员:吴伟林,粤MW358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M3361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驾驶员。

  受伤人员:邓建辉,粤MK376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ME975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驾驶员。

  (八)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广东省202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2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11月15日6时11分,受伤驾驶员报120,第一辆救护车到达现场将1名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

  6时21分,值班民警接大队值班室接报。接报后,交警部门迅速组织交警、路政、120等到达现场处置,并对该路段设置安全措施,加强现场处置、舆情管控等工作。

  6时41分,拯救人员到达现场。

  6时43分,路政人员到达现场。

  6时46分,120急救中心第二辆救护车到达现场,1人经确认当场死亡。

  6时48分,交警人员到达现场。

  8时28分,殡葬车到达现场。

  9时49分,前期处置完毕,交通恢复正常。

  (二)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经评估,此次事故中公安交警、医疗和公路路政等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程序合法、组织有力、善后到位,未发生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符合应急处置措施程序及要求。

  (三)善后处置情况。

  梅州市公安局交警部门积极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及死者家属安抚工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解决家属合理诉求,切实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现场勘验和技术鉴定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点位于往梅州方向梅县区路段高速公路畲江收费站出口的外广场。事故路段是汕昆高速畲江收费站出口连接线路段,该路段是平直两车道。事故点往后(即来车方向)距离畲江收费站出口环岛为162米,往前是畲江收费站出口连接线,距离地方道路连接线为66米。路面无坑槽、无积水。道路为南北走向,北为梅州方向,南为汕头方向。

  事故现场发现邓建辉(男,40岁,准驾车型A2,梅州市梅江区人,系安全带)驾驶粤MK376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ME975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从揭阳往梅州荷树园电厂,行驶至汕昆高速畬江收费站出口连接线时,与停在右侧车道由吴伟林(男,53岁,梅州市梅县人,准驾车型A2,事故发生前驾驶人已下车站在本车驾驶厢右侧)驾驶的粤MW358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M3361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经调查取证,该车于2024年11月15日4时40分停放在收费站外广场的连接线右侧车道,至5时46分发生事故,共停放了1小时6分)发生碰撞,造成吴伟林当场死亡、邓建辉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驾驶员酒精检验分析和血液检验结果。

  1.邓建辉经酒精呼气检测未检出乙醇含量,经尿液进行常见毒品检测,结果为阴性(未吸毒)。

  2.吴伟林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体内(心血)血液检测,未检出乙醇含量,常见毒品检测结果为阴性(未吸毒)。

  (三)事故车辆鉴定情况。

  1.广东华京司法鉴定所2024年11月25日对粤MK376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ME975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的“安全技术性能”作出“华京司鉴[2024]痕鉴字第MZ241S号”鉴定意见:(1)制动系统:未检见不合格项;(2)转向系统:未检见不合格项;(3)行驶系统:未检见不合格项;(4)灯光系统:未检见不合格项;(5)喇叭:未检见不合格项;(6)间接视野装置:未检见不合格项;(7)雨刮系统:未检见不合格项。

  2.广东华京司法鉴定所2024年11月25日对粤MK376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ME975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的“行驶速度”作出“华京司鉴[2024]痕鉴字第MZ241V号”鉴定意见:综合以上分析计算,本案委托的行驶速度鉴定意见如下:粤MK376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E975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在视频播放到5∶46∶52第20帧至5∶46∶53第20帧时的行驶速度约为36km/h。

  (四)尸体检验鉴定结果。

  广东省康怡司法鉴定中心2024年11月27日对事故死者吴伟林“尸表检验、死亡原因分析”作出“康怡司鉴中心[2024]病鉴意字第SB24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吴伟林符合交通事故致闭合性胸部损伤死亡。

  四、事故发生原因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情况。

  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四七大队2024年12月4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1499120240000008号)认定意见:

  邓建辉驾车时未确保安全是造成此事故的一方面原过错。

  吴伟林驾车时不得在道路上停放车辆及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一方面过错。

  1.驾驶人邓建辉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2.驾驶人吴伟林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直接原因。

  邓建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关“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定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吴伟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后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九条“机动车在夜间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综上所述,邓建辉在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未确保安全,吴伟林夜间在道路上停车、未开启危险信号灯、未设置安全措施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有关单位问题。

  1.梅州市梅县区南口镇凯辉货物运输服务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驾驶人吴伟林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2.梅州市平园贸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道路运输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对驾驶人邓建辉安全教育培训不够。

  (四)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梅州梅县汕昆高速公路“11·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梅县区交通运输局。

  梅县区交通运输局是梅州市梅县区南口镇凯辉货物运输服务部的行业主管部门,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工作要求,未对梅县区南口镇凯辉货物运输服务部开展安全生产进行检查,通过“两客一危一重”动态监控发现该事故车辆在2024年10月出现3次、11月出现4次违规情况,未对其作出约谈、行政处罚等手段进行警示。

  (二)梅江区交通运输局。

  梅江区交通运输局是梅州市平园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工作要求,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道路运输安全考核合格证明监督管理不到位。

  (三)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路达分公司。

  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路达分公司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职责,但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够到位,该事故点属于公司管辖范围,未及时发现高速公路收费站衔接口道路上长时间停放的车辆,未对违停车辆采取劝告驶离措施。

  (四)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四七大队。

  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四七大队是事发路段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管单位,该单位职责分工明确,按要求每日开展安全巡查,及时排查整治道路交通隐患,并在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加强巡逻防控,加强“两客一危一重”重点车辆排查整治,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及时、程序合法、措施得当,未发生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暂未发现有履职不力的现象。

  六、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处罚的人员。

  吴伟林。粤MW358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M3361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驾驶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后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九条“机动车在夜间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之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鉴于其已经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1.邓建辉。粤MK376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ME975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驾驶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关“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定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建议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据相关法律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梅县区南口镇凯辉货物运输服务部。梅县区南口镇凯辉货物运输服务部的类型是个体工商户,余伟海是该店经营者,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建议由梅县区交通运输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3.梅州市平园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建议由梅州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4.潘苑平。梅州市平园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建议由梅州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1.责成梅县区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及有关监管股室负责人向梅县区交通运输局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和改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责成梅县区交通运输局向梅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和改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3.责成梅江区交通运输局向梅江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和改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4.责成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路达分公司对监控中心当班班长黄金玉和值班员杨喜莲、吴君按照公司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5.责成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路达分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向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路达分公司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和督促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七、事故的主要教训

  (一)路面巡逻管控力度有待加强。“11·15”事故暴露出异常停车发现迟的问题,货车在高速出口广场异常停车一个多小时且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高速业主单位未及时发现并告知违规停车等工作。

  (二)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梅县区南口镇凯辉货物运输服务部和梅州市平园贸易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不到位,对驾驶人教育培训针对性不强等问题突出。

  (三)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粤MK376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ME975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驾驶人邓建辉,驾驶机动车时因操作不当,导致发生追尾事故。粤MW358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M3361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驾驶人吴伟林,夜间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未开启危险信号灯、未设置安全措施,驾驶员安全行车理念不深入,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驾驶员安全意识薄弱。

  八、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交通运输部门要强化道路运输个体经营户安全管理,推动辖区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档案、台账,加强对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的监督管理以及采取有效措施,严防驾驶人员疲劳驾驶,严防存在安全隐患的驾车上路行为。

  (二)强化重点车辆安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深入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健全部门协同监管工作机制,结合辖区实际,深入整治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领域的深层次、根源性问题。要加大运输企业动态监管制度流于形式的检查查处力度,依法严格处罚处理车辆长期不在线、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违法行为多发,以及不按规定提醒纠正车辆违法违规行为等问题突出企业。要强化营运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车辆性能维护、应急处置等知识。

  (三)进一步完善职责分工制度和值班值守制度。高速公路业主单位要针对收费站外广场的路面秩序管理,明确具体部门负责,避免出现相互推诿、无人监管等情况。要完善值班值守信息记录表,如实填写值班期间信息记录,要完善监控视频巡检制度,比如巡检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巡检时间间隔等制度,补齐巡检的漏洞。

  (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实际,将近期发生的典型交通违法和事故案例制作成图文、视频资料,推动以案说法、以案促改,对相关行业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驾驶人进行警示教育,提升交通违法问题警示震慑效果。通过手机短信、12123平台等多种途径,向公路客运、危化品运输车、货运车辆及面包车辆等重点车辆驾驶人精准推送安全提示信息、安全驾驶方法,引导其遵规守法、文明驾驶。

  (五)扎实开展整改情况“回头看”。市安委办要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单位,在市政府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10个月至一年内,联合组织开展“回头看”和评估工作,对事故存在问题要闭环管理,严格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举一反三,采取具体举措,加强本辖区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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