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帖

兴宁市加快互联网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mz168 2020-8-3 18:39:15
     0

兴宁市加快互联网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市产业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吸引更多互联网企业和人才入驻本市,加快互联网产业集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广东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18-2025)》《梅州市加快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措施》(梅市工信〔2019〕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在梅州市或兴宁市,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兴宁市,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纳入《兴宁市互联网产业企业管理名单》管理,从事互联网产业研发、生产、运营、应用的各类企业和组织以及扶持我市互联网产业的专业服务机构。


互联网产业项目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界定。


第三章 支持引进互联网龙头企业


第三条 对2020-2024年迁入或在我市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国内外互联网龙头企业(中国电子信息100强企业、中国软件100强企业、中国互联网100强企业、全球软件500强企业),且新注册落地三年内年均应税服务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专项资金1000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 对2020-2024年迁入或在我市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国内外互联网企业,且新注册落地三年内年均应税服务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专项资金10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支持壮大互联网企业


第五条 经营贡献奖励。对年应税服务收入超过500万元的互联网企业,每年按其本级财政贡献量的6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已享受本条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措施第三、四条的专项性奖励。


第六条 购买办公用房扶持。对购买兴宁市互联网产业园自用办公用房和公寓(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互联网企业,按其产权交易中本级财政贡献量的50%,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购买办公用房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以上的,再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贴。


第七条 租赁办公用房扶持。在兴宁市互联网产业园投入运营的前36个月内,对租赁园内办公用房的企业给予12个月的财政补贴:第1至12个月租赁的,给予每月每平方米8元的补贴;第13至24个月租赁的,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补贴;第25至36个月租赁的,给予每月每平方米3元的补贴。


享受租金补贴期间内,企业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否则,不享受租金补贴,返还已发放的租金补贴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第八条水电补贴扶持。对入驻兴宁市互联网产业园的企业,免收水表报装增容费,每立方用水费用按我市非居民用水收费标准基本水价的20%给予补贴;给予每度用电0.1元的财政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水电费用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度本级财政贡献量,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九条  融资费用扶持。对获得风险投资机构投资,新增实缴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互联网企业,在依法完成股权工商登记等手续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支持互联网服务和应用创新


第十条 鼓励本市互联网企业参加国家、省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对在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前三的企业或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6万元、4万元的奖励;省级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互联网企业原创数字文化,获国家级、省级奖励的数字文化原创作品,分别给以一次性5万元、2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经国家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数字文化原创作品,每款奖励20万元,每家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4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互联网企业依法开发APP软件,对单个APP软件在各大主流应用平台的下载总量达10万以上,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互联网企业建设境内外商品、生活服务、旅游、会展、金融、医疗、教育等专业性、垂直型平台,B2B、B2C、O2O等水平性电子商务平台以及跨境电商平台,每年度线上交易额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传统商贸业转型升级。限上商贸企业加入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拓展业务,线上实际交易额首次占总交易额50%以上的,按其当年度本级财政贡献量的60%,给予一次性奖励。


获得上述奖励的限上商贸企业,每年交易总额及年线上交易额均增长15%以上时,按其当年新增的本级财政贡献量30%给予奖励,每年每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工业互联网。鼓励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推动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


(一)对我市的平台供应商,每成功签约一家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给予一次性0.3万元的奖励,每年每家平台供应商最高累计奖励不超过3万元。

(二)鼓励工业企业示范引领,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设立的第三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或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 年应税服务收入达300万以上的我市互联网企业,依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互联网+”知识产权托管、知识产权侵权假冒线索智能监测、网络电子证据固化、知识产权标识电子化管理、知识产权维权指导管理平台等公共服务项目的,经评审通过后,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


第六章 支持互联网人才培育


第十八条 扶持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

(一)引进一批我市互联网产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专业人才,鼓励我市互联网产业及相关行业用人单位通过聘用、顾问等方式加大柔性引才力度。

符合梅州市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按《关于加快人才发展的意见》(梅市发〔2017〕5号)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其子女由市教育局优先安排到辖区内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二)与我市互联网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个人年缴纳工资薪金综合所得税在5万元以上的,给予其本人当年度缴纳工资薪金综合所得税本级财政贡献70%的财政补贴。每年每家企业全体员工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九条 扶持人才培训。

(一)扶持本市互联网企业选派内部优秀员工参加行业技术培训,培养本土互联网核心技术人才。经科工商务局备案并参加培训合格的,按培训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扶持,每人扶持金额不超过1万元。每年每家企业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二)扶持本市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扩大互联网人才培养规模。本市培训机构培养的互联网专业人才,取得人社部门认定的相关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与本市互联网企业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交社保的,按每人2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培训机构补贴,每年每家培训机构补贴不超过2万元。


第七章 支持互联网企业创建行业品牌


第二十条我市企业新入选中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企业名单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我市企业新获得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三级及以上认证的、新获得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三级及以上认证的、新获得C-STAR(云安全评估)或可信云认证的,按照办理资质的费用总额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八章 支持设立互联网产业基金


第二十二条鼓励企业或企业实际控制人在兴宁市以设立互联网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等方式,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进行投资、并购。


对规模超过1亿元且实际投资我市互联网公司达到4000万元以上的产业基金,对受委托的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每年按其本级财政贡献量50%给予扶持。


第九章 支持互联网产业园载体建设


第二十三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发展互联网产业,对符合规划、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等条件,经认定为互联网产业园并依法建成运营的,可纳入市招商引资项目。视产业园建设规模、入驻企业数量、就业人数、对本级财政贡献量等,市财政给予该项目公共服务平台与配套设施建设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二十四条 购买产业园人才公寓的园内企业从事人员,其子女可享受与该区域户籍人口接受义务教育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 入驻互联网产业园经营期满1年,且服务我市互联网企业所产生的主营年应税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享受本措施第六、七条。


第十章 支持营造互联网产业发展氛围


第二十六条 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举办互联网创新创业活动、宣传我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举措以及鼓励互联网企业创新模式、健全机制、技术应用、信息交流等。


第十一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对互联网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成立兴宁市互联网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科工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市税务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下设互联网产业发展认定工作小组和互联网产业发展审核工作小组。


互联网产业发展认定工作小组由市科工商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各1人、互联网协会专业人员2人组成。工作小组对申请纳入《兴宁市互联网产业企业管理名单》的创业人员、团队及企业进行考察和评估,并出具认定意见(包括纳入理由、发展前景、扶持建议等内容)报市互联网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批。


互联网产业发展审核工作小组由市科工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市税务局等部门相关同志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审核扶持对象资格和确定奖励扶持标准,并出具审核意见报市互联网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八条本措施由市互联网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由各类企业、组织和机构自主进行申报。


符合享受本措施扶持政策的各类企业、组织和机构应向兴宁市互联网产业发展认定工作小组申请,经兴宁市互联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与市科工商务局签订承诺书,需承诺5年内注册地及办公地址不得迁离兴宁、不得改变在兴宁纳税义务、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如果企业违背承诺,市政府依法追偿企业已获得的全部奖补资金,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第二十九条 企业当年度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等其他违法行为的,取消当年度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对以虚假资料等方式骗取扶持资金的,将依法追回扶持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意义、产业带动性强、科技含量高、地方经济贡献大的重大互联网产业项目,实施“一企一策”,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后,另行制定扶持政策。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相关名词解释。

(一)“本级财政贡献量”是主要指企业在我市年度实际缴纳本地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地方留成部份。

(二)“专业服务机构”是指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市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人力资源服务、专利代理、科技中介、投融资机构等各类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服务企业、以及依法定程序在我市设立的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互联网行业组织(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除外)。

(三)本措施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文中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对同一项目、同一事项需本级财政负担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本措施由市科工商务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

阅读 1020
收藏

写留言